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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9號

債權人
新加坡商敦豪全球貨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莫兆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釋明自民國106年9月29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依貴公司存證信函所載,於文到三日內電匯至貴公司,該存證信函於106年11月17日送達債務人,則債務人於106年11月21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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