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債 權 人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書萍即元展工程行、歐恬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歐恬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為Z000000000?(依台端所提出之高空車合約書,代理人歐恬君之身分證字號填載Z000000000)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楊書萍即元展工程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