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 債權人
- 游鐵高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惟翔
- 債務人
- 楊書萍即元展工程行
- 債務人
- 歐恬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