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 原告徐富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債 權 人 徐富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列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全體董事),並提出最新戶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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