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 債權人
- 徐富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列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全體董事),並提出最新
戶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列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為全體董事),並提出最新
戶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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