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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 原告
    徐富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債 權 人 徐富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五零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05年5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且未向所轄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是依公司法第322條之規定,應以廢止登記前之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亦即黃裕德、江昭慶、黃文雄,並以之為送達,此有高雄市政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文及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附卷可稽。又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亦未具狀更正改列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06年5月3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仍 未補正到院,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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