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9號
- 債權人
- 阿里山饗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文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鼎旺國際休閒事業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該裁定於106 年3 月23日送達予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