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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權人
瑜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債務人
羅艷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5年11月26日 │410,000元  │105年11月29日  │0000000 │├─┼───────┼──────┼────────┼────┤│2 │105年11月27日 │410,000元  │105年11月29日  │0000000 │├─┼───────┼──────┼────────┼────┤│3 │105年11月28日 │410,000元  │105年11月29日  │0000000 │├─┼───────┼──────┼────────┼────┤│4 │105年11月29日 │410,000元  │105年11月29日  │0000000 │├─┼───────┼──────┼────────┼────┤│5 │105年11月29日 │410,000元  │105年11月29日  │0000000 │├─┼───────┼──────┼────────┼────┤│6 │105年11月30日 │410,000元  │105年11月30日  │0000000 │├─┼───────┼──────┼────────┼────┤│7 │105年11月30日 │410,000元  │105年11月30日  │0000000 │├─┼───────┼──────┼────────┼────┤│8 │105年12月1日 │325,000元  │105年12月8日│0000000 │├─┼───────┼──────┼────────┼────┤│9 │105年12月2日 │350,000元  │105年12月8日│0000000 │├─┼───────┼──────┼────────┼────┤│10│105年12月29日 │350,000元  │105年12月29日  │0000000 │├─┼───────┼──────┼────────┼────┤│11│105年12月30日 │350,000元  │105年12月30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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