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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債 權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安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弘安工程行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羅安順即弘安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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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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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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