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債 權 人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安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弘安工程行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羅安順即弘安工程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