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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吳定豐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瑞珍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玖仟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0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 務 人 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定豐 人 債 務 人 林瑞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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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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