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債 權 人 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建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聘請律師撰狀花費新臺幣168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