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0號債 權 人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縣仁武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有無漏字。 二、請提出掛號信件之回執。 三、請提出債務人高雄縣仁武霞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最新負責人之報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