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4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古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