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債 權 人 榮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權金額為新臺幣85,440元亦或85,54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