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 權 人 黃金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進忠、姚苡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支票所載發票人為培盛有限公司,則對債務人范進忠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范進忠、姚苡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