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妙奕陞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林信義(原名:林漢武)曾任職債務人妙奕陞有限公司及月薪單之相關文件。 二、相對人妙奕陞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