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蘇世坤 債 務 人 謝甜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瑞芬 人 債 務 人 柳雨涵 債 務 人 柳威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