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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債權人
唐克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巳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鍾志明,

 經查:唐克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林月貴,而非鍾

 志明,請具狀敘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委任狀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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