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24號
- 債權人
- 唐克樂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志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巳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為鍾志明,
經查:唐克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林月貴,而非鍾
志明,請具狀敘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委任狀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