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勤汽車修配工作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鑫勤汽車修配工作廠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楊小瑩即鑫勤汽車修配工作廠」,並提出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