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債 權 人 黃建勳即廣合農產企業行 債 務 人 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維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0220351號之支票,經 核其提示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21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 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