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41號債 權 人 鍾秀緣 債 務 人 黃順琴 債 務 人 瑜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欽 一、債務人黃順琴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