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8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債 務 人 允成肥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英茹 ○ 號 債 務 人 丁國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七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