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李祥銘
- 債務人
- 復偉營造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葉世芳
- 債務人
- 人 之2
- 債務人
- 姜巧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八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