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5號
- 債權人
- 徐富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5650929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債權人曾任職於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及月薪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