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e、II Hyeong,Kong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債 權 人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I Hyeong,Kong 代 理 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兆航太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究為I 「I 」 Hyeong,Kong,亦或I「L」 Hyeong,Kong。 二、請提出貴公司匯款美金225,472 元後,債務人原清償美金248,019.2 元之依據?又中間之差額美金22,547.2元依聲證八所載為利息,則該利息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金兆航太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