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e、Il Hyeong,Kong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債 權 人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Kong 代 理 人 高靜怡律師 債 務 人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肆萬捌仟零壹拾玖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百分之○點○○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