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29號債 權 人 莊韻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麗晶家具行、時代歐家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即交易證明),如台端交易之賣家為麗晶家具行,則請釋明對時代歐家具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請求年息10%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四、請釋明自民國106年1月17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五、請釋明麗晶家具、時代歐家具係為獨資或合夥,如為獨資,請釋明負責人為何人,並請更正債務人為「○○○即麗晶家具」或「○○○即時代歐家具」,如為合夥,請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則並提出麗晶家具、時代歐家具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