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 債權人
-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森烈
- 代理人
- 余惠如律師
- 債務人
- 陳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係以票據關係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為民國106 年6 月3 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期間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