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號碼ER3626770 號之金額為「3,675」,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3,676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三、系爭支票已指明「時代書局」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四、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時代書局」)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