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 聲請人
- 永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明崑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陳信安│永安實業股│第一商業銀│730-30-051│17,489元 │106年1月31日 │JB0565476 ││ │ │份有限公司│行路竹分行│904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