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永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崑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請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