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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聲請人
張堡詳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①帳號究為07341 「00」13528 」亦或07341 「000 」13528 ;②發票人為盛宏營造有限公司亦或盛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二、承上,倘為前者,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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