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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請人
陳悅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非受款人,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出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辦理「公示催告」之委任狀,並提出聲請人為真正票據權利人即「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之聲請狀(聲請狀狀底須印有公司大、小章),並將原聲請人列為代理人,蓋因原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

二、倘聲請人係受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即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

三、請具狀釋明帳號為「119031036269031036269 」亦或「031036269 」,及發票人為何(台端所載之發票人似有錯字)?

四、承上,倘帳號為後者,或二者均非,及發票人書寫有誤並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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