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 原告高桂環、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聲 請 人 高桂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宇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補正聲請人(發票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宇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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