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呂國材
- 原告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70號聲 請 人 虹明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國材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付款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應與聲請人同一)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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