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 聲請人
- 金瑞文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郭麗雲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金瑞文機│臺灣新光│0790302003008 │44,400元 │106年11月27日 │BZ0454315 ││ │電有限公│商業銀行│ │ │ │ ││ │司 │岡山分行│ │ │ │ ││ │李郭麗雲│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