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協昇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弘峻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請求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2紙為證。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受款人聲請公示催告,惟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該紙支票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易泓機械有限│協昇自動控│彰化商業銀│816403015324│1,070元 │105年10月31日 │LN8815158 │ ││ │公司 黃偉政│制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0 │ │ │ │ ││ │ │ │行 │ │ │ │ │ │├──┼──────┼─────┼─────┼──────┼────────┼───────┼──────┼───┤│002 │易泓機械有限│協昇自動控│彰化商業銀│816403015324│239,400元 │105年12月31日 │LN8815159 │ ││ │公司 黃偉政│制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0 │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