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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請人
協昇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弘峻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請求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2紙為證。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受款人聲請公示催告,惟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該紙支票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29號│├──┬──────┬─────┬─────┬──────┬────────┬───────┬──────┬───┤│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易泓機械有限│協昇自動控│彰化商業銀│816403015324│1,070元 │105年10月31日 │LN8815158 │ ││ │公司 黃偉政│制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0 │ │ │ │ ││ │ │ │行 │ │ │ │ │ │├──┼──────┼─────┼─────┼──────┼────────┼───────┼──────┼───┤│002 │易泓機械有限│協昇自動控│彰化商業銀│816403015324│239,400元 │105年12月31日 │LN8815159 │ ││ │公司 黃偉政│制有限公司│行北高雄分│0 │ │ │ │ ││ │ │ │行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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