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 聲請人
- 黎游阿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55514-4 │股票│1 │1000│├──┼──────────┼───────┼──┼──┼──┤│0002│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4036-5 │股票│1 │200 │├──┼──────────┼───────┼──┼──┼──┤│0003│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5301-0 │股票│1 │255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