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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聲請人
黎游阿月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55514-4 │股票│1 │1000│├──┼──────────┼───────┼──┼──┼──┤│0002│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4036-5 │股票│1 │200 │├──┼──────────┼───────┼──┼──┼──┤│0003│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5301-0 │股票│1 │255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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