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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聲請人
川興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霆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25號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李東林│川興合板│彰化商業│03-44778700 │165,069元 │106年5月15日│MN4574956 ││ │ │股份有限│銀行岡山│ │ │ │ ││ │ │公司 │分行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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