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 請 人 大發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福隆紙│大發印│臺灣土地銀│067051002781│69,711元 │106年2月5日 │DN0885936 │ │ │器行 │刷品有│行大社分行│ │ │ │ │ │ │吳賜民│限公司│ │ │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