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

聲請人
大發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福隆紙│大發印│臺灣土地銀│067051002781│69,711元 │106年2月5日 │DN0885936 ││ │器行 │刷品有│行大社分行│ │ │ │ ││ │吳賜民│限公司│ │ │ │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