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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平川秀一郎、尚瑞強

  • 原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展宏即葉天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展宏即葉天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 12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任職於強人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平均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19,649元,扣除個人每月必要支出12,941元,尚餘有6,708 元;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球人壽保險契約,如與解約,有解約金119,413 元,具清算價值。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保險公司回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薪資單明細、在職證明、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7,53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攽n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僅有全球人壽保險單且名下無恆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豸S聲請人現租賃而居,自陳每月房租7,000元,雖提出房 屋租賃契約書為證,惟仍高於一般單人租屋費用,本院認仍應以12,941元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標準,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6,708元。 ?妎酈?人另於全球人壽之保險單可領回解約金119,413 元,如攤由6年72期償還,每月需加計償還1,493元。(計算式:119,413÷72x0.9=1492.7) ?仴謅W,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7,530 元之更生方案,已符合強制執行法第64條之1 第1 款規定,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更生方案 ┌──┬──────────┬─────┬────┬─────┬─────┐ │編號│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額 │ ├──┼──────────┼─────┼────┼─────┼─────┤ │ 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10,276 │14.55% │1,096 │78,912 │ │ │公司 │ │ │ │ │ ├──┼──────────┼─────┼────┼─────┼─────┤ │ 2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96,692 │18.6% │1,400 │100,800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425,284 │66.85% │5,034 │362,448 │ │ │有限公司 │ │ │ │ │ ├──┴──────────┼─────┼────┼─────┼─────┤ │加總 │2,132,252 │100.00% │7,530 │542,160 │ ├─────────────┼─────┴────┴─────┴─────┤ │清償成數 │25.427%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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