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高明賢、陳祖培、童兆勤、李憲章、尚瑞強、黃錦瑭、周添財、李增昌、張雲鵬、范志強、李鐘培、朱潤達、魏寶生、布樂達、李文明、李雅彬、韓蔚廷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展、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歐陽國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歐陽國華 代 理 人 蔡秋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 54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需扶養母親,現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任職於龍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106 年之總薪資所得為399,600 元,即平均每月33,000元。債務人於106 年5 月曾因心肌梗塞送醫急救,並住加護病房三天,目前屬邊休養身體邊工作,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員林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債務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以債務人之身體健康狀況,日常開銷需加計較常人更多之醫療支出,每月增加之醫療支出加計房租以10,000元計應屬合理,扣除後之生活必要支出為9,785 元,母親扶養費2,054 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尚有餘額11,161元,按司法院頒佈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規定,每月應至少清償8,929 元(計算式:11,161x0.8=8,928.8),方屬已盡力清償。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6 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8,93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租賃而居,每月房租10,000元,依高雄市一般獨居房租標準雖有略高,惟因債務人有心肌梗塞病史,如加計每月增加之醫療開銷,則每月10,000元尚屬合理;另每月個人生活費9,785 元,母親扶養費2,054 元,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11,161元。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薪資收入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近八成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更生方案 ┌──┬──────────┬─────┬────┬─────┬─────┐ │編號│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6年清償額 │ ├──┼──────────┼─────┼────┼─────┼─────┤ │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280,622 │2.39% │213 │15,336 │ │ │公司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1,070,448 │9.13% │815 │58,680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234,116 │2.00% │179 │12,888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84,061 │6.68% │596 │42,912 │ │ │公司 │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242,925 │19.12% │1,707 │122,9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6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61,975 │9.05% │808 │58,176 │ │ │有限公司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132,566 │9.65% │862 │62,0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254,041 │2.17% │194 │13,968 │ │ │有限公司 │ │ │ │ │ ├──┼──────────┼─────┼────┼─────┼─────┤ │ 9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04,862 │1.75% │156 │11,232 │ │ │公司 │ │ │ │ │ ├──┼──────────┼─────┼────┼─────┼─────┤ │ 10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77,621 │3.22% │288 │20,736 │ │ │公司 │ │ │ │ │ ├──┼──────────┼─────┼────┼─────┼─────┤ │ 1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535,901 │4.57% │408 │29,3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375,830 │3.20% │286 │20,592 │ │ │有限公司 │ │ │ │ │ ├──┼──────────┼─────┼────┼─────┼─────┤ │ 1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15,934 │6.96% │621 │44,712 │ │ │公司 │ │ │ │ │ ├──┼──────────┼─────┼────┼─────┼─────┤ │ 1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1,052,883 │8.98% │802 │57,74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529,294 │4.51% │403 │29,0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16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419,601 │3.58% │320 │23,04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357,857 │3.05% │272 │19,584 │ │ │公司 │ │ │ │ │ ├──┴──────────┼─────┼────┼─────┼─────┤ │加總 │11,730,537│100.00% │8,930 │642,960 │ ├─────────────┼─────┴────┴─────┴─────┤ │清償成數 │5.48%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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