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高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①高雄市○○區○○段00地號及同段659建號、 ②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同段4207建號、③高雄市燕巢區深水段188、188-1、188-2、188-3、190-1、190-2地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及李楊甘玉、于嘉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