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63號聲 請 人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尚將 代 理 人 石英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盈翔、洪國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禽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公司為同一公司之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受款人經塗改,且未有發票人之簽章,依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規定,應以改寫前之禽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 二、相對人黃盈翔、洪國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