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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聲請人
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律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均為第三人鄭旭仁,相對人非發票人,按票據法第123 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發票人以外之人,自無其適用,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542號 │├─┬──────┬────┬──────┬────┤│編│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號│(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1 │106年2月21日│66,137元│106年4月10日│379844 │├─┼──────┼────┼──────┼────┤│2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5月10日│379845 │├─┼──────┼────┼──────┼────┤│3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6月10日│379846 │├─┼──────┼────┼──────┼────┤│4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7月10日│379847 │├─┼──────┼────┼──────┼────┤│5 │106年2月21日│65,000元│106年8月10日│37984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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