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奕晴即一家一企業社、林銘清、鄭明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一家一企業社之負責人是否為王亦晴?(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一家一企業社之負責人為鄭明宗而非王奕晴),且商號組織型態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併提出商工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銘清、鄭明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