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42號聲 請 人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家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劉家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