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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1號

聲請人
LEGASPI REGEAN CACAO(阿瑞)
相對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二五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 年度橋簡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0,000元,並以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254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聲請人與相對人簽立和解書,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和解書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存字第254 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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