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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

原告
隆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霖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告
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請求被告楓根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業經本院106年5月8日以106年度審建字第11號裁定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嗣原告復以106年5月23日民事陳報狀追加被告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並請求一併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查本件被告帝納渡假事業有限公司設址係在屏東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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