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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938號

原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告
朝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永峰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訂製之遊艇具有瑕疵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359條、第360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955,143元及利息等語,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稽,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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