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凡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赫即林明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若禎即李怡潔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謝吉福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08年2月26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1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重新提出系爭二份契約書及相關工程圖說(請預先影印完整一份)資料到院。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