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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凡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奕赫即林明達
訴訟代理人
李若禎即李怡潔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謝吉福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08年2月26日下午5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4月1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重新提出系爭二份契約書及相關工程圖說(請預先影印完整一份)資料到院。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再另行通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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